税务稽查重大案例:虚构经营范围骗取核定征收,股东被追缴2.8亿税款!
一起涉及恶意税收筹划的典型案例,警示企业滥用政策后果严重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向云南智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股东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揭穿了一起通过虚构经营范围骗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资格的恶性税收违法案件。
此案涉及税款金额巨大,违法手段典型,最终税务机关依法向公司股东追缴税款,提供了极具警示意义的税法实践案例。
一、违法事实与手段:故意造假骗取税收优惠
云南智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实际经营业务仅为从事股权投资的情况下,故意将公司经营范围由“股权投资、投资咨询”虚假变更为“企业管理咨询、文化创意策划咨询服务”。
此后,该公司以“账务不健全成本费用无法正常核算”为理由申请核定征收,促成税务机关按照10%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而在发生证券交易业务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这一行为直接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第一条:
“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之规定。
二、税款计算细节: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差异巨大
通过稽查核实,智辉公司税收违法具体数额如下:
2020年1月、2月、4月合计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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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异常多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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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净额计算:尽管3月份出现异常多缴情况,但综合2020年度全部月份,该公司实际少缴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多缴增值税1500万余元只是个别月份现象,整个检查期内仍属于净少缴状态。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
少缴企业所得税:267,572,039.93元(即近2.7亿元)
印花税违法事实:
智辉公司2020年4月24日发生托管转出-非交易转让之股份过户业务时,由于证券登记公司未代扣代缴非交易转让股票的印花税,少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952,419.50元。
三、处罚结果与法律依据:穿透追责至公司股东
鉴于智辉公司已成为注销企业,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直接向公司股东追缴智辉公司少缴的税费款。
法律依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该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税务机关已向林某、胡某、邱智博等众多自然人股东下达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行使陈述、申辩权利,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逾期将视同无意见并依法推进追缴程序。
案例警示: 本案表明,企业通过虚构经营范围和滥用核定征收政策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具有极高风险,一旦被稽查发现,不仅面临补缴税款的责任,在公司注销后仍会被“穿透追责”,最终由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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