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因财产和抚养权产生纠纷,终达成调解!

案情介绍

 原、被告于200X年9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X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原、被告于201X年购买上海市xx区xx路8xx弄29号10xx室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现双方对该房屋的分割产生纠纷。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依法分割沪(xxx)x字不动产权第0xxxx号房产;

 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调解

 本案审理中,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上海市xx区xxx路88X弄29号10XX室房屋[房地产权号:沪xxx)x字不动产权第xxx号]归原告所有,原王于202X年3月31日前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2xxxx元;

 二、如果原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需加付违约金2xxxxx元,被告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房屋折价款和违约金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被告于上述房屋折价款履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由原告、被告共同共有变更为原告一人所有),相关税费由原告负担;

 四、案件受理费9xxxx元,减半收取计4xxx元,由原告负担2xxx元(已付),被告负担2xxx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被告抚养权纠纷上诉

 财产协议经过调解达成沟通被告又因抚养权纠纷上诉。

 被告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子大儿子随被告共同生活,婚生子小儿子随原告告共同生活;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x年恋爱,200x年9月18日登记结婚,200x年X月X日生育大儿子,201x年X月X日生育小儿子。婚初感情较好。然自201x年后夫妻感情开始不和,双方各自分房居住。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大儿子跟随被告生活,婚生子小儿子跟随原告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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